张孝宇律师亲办案例
离婚案件
来源:张孝宇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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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起诉状

原告:XXX,女,XXX年XX月XX日出生,汉族,住湖北省XX市XX镇黄家庙村XX组,身份证号码:XXXXXXX。

被告:XXX,男,XXX年XX月XX日出生,土家族,住湖北省利川市XXXX组,身份证号码:XXXXXX

诉讼请求

1、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;

2、请求判令原、被告各抚养一个小孩随其一起生活,并各自承担其抚养费;

3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

原告与被告于XXX年XX月XX日在利川登记结婚,结婚证字号为鄂利结XXXX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XXX年、XX年生育两个小孩。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和充分了解,婚后原被告感情长期不和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,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。双方都有意离婚,曾就离婚事宜协商过,同意离婚但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。由于原告生两小孩已做了绝育手术,在协议时要求抚养一个小孩并随其一起生活,但遭到被告的拒绝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,现原告提起诉讼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,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XX市人民法院

具状人:

XX年XX月XX日

本案成功调解,双方予以离婚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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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孝宇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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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利川市胜利路5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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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孝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28*********7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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